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青山,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青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青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青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青山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青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青山的亲属积极协助其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青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徐会霞
书记员:杨凌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