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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唐先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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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先贵,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梁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先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先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先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先贵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先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徐会霞

书记员:杨凌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