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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戴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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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柳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亲属已代为向本院预交罚金,对被告人戴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炳南

书记员:潘建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