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7日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世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其身患残疾需要继续治疗等量刑情节,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蔡某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吴义忠
书记员:郑成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