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郭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元刑初字第16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1日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世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予以宣告缓刑。据此,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吴义忠

书记员:郑成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