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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元刑初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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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世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朝炼

书记员:郑成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