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秦刑初字第7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高增

书记员:杨凝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