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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桃刑初字第264号,黄灿辉,危险驾驶,判决

(2013)桃刑初字第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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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灿辉,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现住桃江县马迹塘镇五福宫。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灿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新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丁再强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灿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灿辉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灿辉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灿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灿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其实行的社区调查评估情况,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灿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新华

书记员:丁再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