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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何欣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4)慈刑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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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2013年11月11日、2013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3)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何某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未报到,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年红

书记员:柴澧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