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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衢龙刑初字第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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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犯受贿罪于1994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小英

书记员:韩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