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
在家。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素芳
书记员:方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