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忠俊
代书记员:潘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