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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康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奉刑初字第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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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岑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庄霞

书记员:蒋挺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