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2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田某判处一个月十五日以上二个月十五日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妥当,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建钦
书记员:王怡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