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XX,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7.9691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张XX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范红海
书记员:王浩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