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立、郭义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7日予以折抵,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马钦建
书记员:王清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