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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文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虞刑初字第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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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新,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翠英、赵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文新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张文新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张文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万晓刚

书记员:王清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