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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梁建专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江刑初字第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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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建专,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293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柳江县成团镇××之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建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孛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建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专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后,等候处理,并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建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谭韦理

代书记员:唐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