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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陈家庆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昭刑初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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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庆,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4日经昭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家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庆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辆车损坏,其本人受重伤,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家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强

书记员:卢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