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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

(2013)邕刑初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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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攀,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取保候审。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牙海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攀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曾攀犯罪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攀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攀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行驶证等相关证件返还被告人曾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黄丹泽

书记员:牙艳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