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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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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3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6时,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汽车(车牌粤C×××**)至我市拱北九洲大道竹苑巴士站路段,在道路停车睡觉,阻碍交通。经检验,被告人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8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等书证材料、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赖丰华

书记员:朱睿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