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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董玉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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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生于济南市长清区,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清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长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长清区司法局的社会调查报告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李虎

书记员:李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