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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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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济商河检公诉刑诉(2013)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芹、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王玉亭

书记员:吕宪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