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07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被告人冯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经走访村干部及村民,对冯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对冯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冯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靳庆霞
书记员:安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