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丁,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2013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芜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芜三检刑诉(2013)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丁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许新根
书记员:杨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