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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芦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田刑初字第00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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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某某,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12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网上追逃,2013年12月3日被抓获羁押于江苏省海安县看守所,2013年12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押解回淮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3)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芦某某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芦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鲁仕林

书记员:吴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