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和县。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4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被查获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此,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长山
书记员:杨吉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