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绰号大亨),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于南陵县,汉族,务工,住繁昌县孙村镇街道(户籍所在地南陵县。被告人樊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4月9日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云花、被告人樊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归案后坦白其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前判决宣告以前犯本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的执行部分;被告人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只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七日,即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明
书记员:金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