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华,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3年1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柳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晓玲
书记员:方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