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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邹玉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古刑初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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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

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玉琨,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丽江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为丽江市。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丽古检刑诉字(2013)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玉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沈瑞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玉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玉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了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邹玉琨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玉琨醉酒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邹玉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邹玉琨判处拘役2-4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邹玉琨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玉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4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芬

书记员:王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