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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孙博博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湖刑初字第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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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博博,女,1984年5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博博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博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博博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博博危险驾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博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高洁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博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孙博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志伟

书记员:王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