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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昆山市靖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徐某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姑苏刑二初字第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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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昆山市靖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夏东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诉讼代表人潘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犯罪于2012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费万钧,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以沧检诉刑诉(201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昆山市靖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昆山市靖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潘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费万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观点为:起诉书指控昆山捭阖公司通过向陈某某行贿从而利用黄某的职权关系取得的业务不是利用陈某某与黄某之间的制约关系;第三笔中被告单位取得土地与陈某某职务无关;昆山捭阖公司行贿已过追诉时效。为此请求予以适用缓刑或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一、相关单位的概况昆山市捭阖绿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9月8日注册成立,2006年9月12日注销。公司经营范围为花卉、树木种植销售;水电工程安装维修;冷作钣金加工;通讯照明器材、五金电器、电工材料、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被告人徐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被告单位昆山市靖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4月29日注册成立,一般经营项目为污泥清理服务、污泥固废处理服务。被告人徐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书证昆山工商局提供的昆山市捭阖绿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市品森绿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靖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年检报告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昆山市环保局昆环建(2007)1522号“关于对昆山市靖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年干燥处理生活污泥3.5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等证据证实。二、单位行贿事实2002年12月至2010年2月,昆山市捭阖绿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捭阖公司)、被告单位昆山市靖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丰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多次向中共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陈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2110730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捭阖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让时任中共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的陈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职务上有制约关系的原昆山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职权,使没有道路、绿化等工程经营范围的捭阖公司承接到了高新技术公司开发的黎明清境住宅小区道路、绿化、排污管道等附属工程。被告人徐某某分别于2002年12月、2003年2月在陈某某购买昆山开发房产时以支付定金、首付款的形式向其行贿人民币10000元、23800元。2、2004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捭阖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让时任中共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的陈某某利用其职务上有制约关系的原中共昆山市巴城镇委员会书记张某甲等的职权,使没有道路、绿化等工程经营范围、没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捭阖公司承接到了巴城镇人民政府投资的阳澄湖水上公园项目中的部分绿化工程。被告人徐某某分别于2005年3月、2005年7月、2006年1月、2006年4月、2006年7月,以支付牌号为苏E×××**本田雅阁小轿车购车款、购房款的形式向陈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200000元,并为其支付了装修材料款人民币20000元,支付购买家电款人民币46930元,偿还了购房借款人民币600000元。3、2006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为从事昆山政府污泥焚烧处理项目,在靖丰公司尚未依法经审批注册成立的情况下,让时任中共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的陈某某利用其职务上有制约关系的原中共昆山市巴城镇委员会书记张某甲、原昆山市环保局局长孙某某等的职权,采用报假项目等方法使靖丰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从而取得昆山市北面的污泥焚烧处理项目。被告人徐某某分别于2008年底2009年初、2010年2月,以分红、预分红的名义向陈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210000元和10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当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属实;上述事实还有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收受被告人徐某某所送的上述钱款,并为其请托事宜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的事实;证人黄某、张某甲、孙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其各自均按照陈某某为被告人徐某某的相关公司的业务所打招呼让被告人徐某某的公司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并有证人宋某某、顾某、潘某某、陶某某、严某、王某某的证言及书证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从靖丰公司扣押的两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黄某出具的情况说明、黎明清境二期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昆山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变更昆山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黎明清境)合同的协议、黎明清境三期建设规划材料、昆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昆山市绿化委员会昆绿办(2004)6号《关于江苏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和造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适用范围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昆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直接发包、竞争性发包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试行)》、《关于加强招投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规定》、昆山市阳澄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的昆山市规划局昆规村(2003)18号“关于巴城镇《东阳澄湖水上公园》的规划批复》、”关于水上公园建设管理的有关说明、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土方工程施工合同、预算书、工程决算报告书、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报告、相关财务凭证、从靖丰公司收集的昆山市环保局关于全市生活污水污泥处理的相关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审批意见、建设用地规划报建审批表、土地出让协议、昆山市国土局提供的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变更登记审批材料、昆山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昆山国土局提供的2006年8月31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和相关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动产通用发票、房屋转移登记、房地产买卖契约、中茵置业提供的收据、银行进帐单、捭阖公司日记帐、昆山中行提供的交易记录、机动车注册登记表、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保险单、美欣置业提供的收据、、昆山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昆山伊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吉祥置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具的情况说明、严宏工行账户交易记录、赃物海信牌TPW-4219H等离子彩色电视机1台等物品照片、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龙宇置业提供的收据、财务凭证、陈某某个人消费贷款对账单、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条、靖丰公司提供的现金解款单、资金帐册以及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等书证予以印证。另查明,原昆山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原中共昆山市巴城镇委员会书记张某甲、原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孙某某均属于中共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管、制约。而陈某某于2002年12月至2010年2月期间,担任中共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案件审理等工作。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昆山市纪委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纪委、监察局职责说明、陈某某同志履职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昆委组(2001)第67号《关于中共昆山市第十届委员会和中共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成员选举结果的报告》、苏委(2006)220号《关于选举产生中共昆山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委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批复》、昆政人(2007)44号《关于提请金某某等通知职务任职的报告》、昆委组(2001)75号《关于路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昆纪发(2001)49号《关于市纪委常委分工的通知》、昆纪发(2005)20号《关于调整市纪委常委分工的通知》、昆纪发(2006)20号《关于市纪委常委分工的通知》、昆纪发(2008)1号《关于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分工的通知》、昆山开发区纪工委提供的《关于成立昆山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转让方案、股权转让协议书、审计评估报告、收据等、昆山工商局提供的昆山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昆山开发区人社局出具的黄某工作情况说明、昆山开发区纪工委提供的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经开政(1999)字第132号通知、昆经开政(2002)字第61号关于黄某同志职务解聘的通知、中共昆山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昆经开委(2001)字第27号关于张某乙等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昆山市工商局提供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大会决议(纪要)、委派书、巴城镇组织人事办公室提供的党委职责、党委议事规则、巴城镇党政办公室提供的昆委组(2000)第9号《关于沈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昆委组(2003)第93号《关于任命新建巴城镇、周市镇、千灯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通知》、巴委字(2004)第3号、巴委发(2006)27号、巴委发(2007)78号《关于巴城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从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档案中摘录的张某甲履职情况、昆山市阳澄湖旅游发展总公司、昆山市阳澄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昆山阳澄湖旅游发展总公司、昆山市阳澄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的公司性质说明、宋某某任职情况说明、干部登记表、巴委发(2004)第13号“关于吴某等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组织机构代码证、昆政办发(2010)8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民院编制规定的通知”、公务员登记表、个人简历、任免情况、昆人发(2004)2号“关于褚某某等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昆委组(2010)29号“关于唐某某等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昆环(2004)2号“关于调整局领导分工的通知”等证据证实。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移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暂扣假资质证书等书证的情况。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昆山捭阖公司通过向陈某某行贿从而利用黄某的职权关系取得的业务不是利用陈某某与黄某之间的制约关系以及被告单位取得土地与陈某某职务无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中共昆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国有公司昆山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共昆山市巴城镇委员会书记、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等均具有制约、监管职责,陈某某在案发期间内长期担任昆山市纪委副书记,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案件审理等工作,对上述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监管职责、制约关系;且受请托的上述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证言中也明确称,之所以陈某某打招呼就将请托的相关工程、土地等事项办理了,就是因为陈某某系昆山市纪委副书记,受请托人均归纪委监管。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市靖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昆山市靖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昆山市靖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昆山捭阖公司行贿已过诉讼时效的辩护意见,经查,捭阖公司的行贿行为有连续状态,且每次行贿行为之后又连续实施下次行贿行为的时间间隔,均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务农的最短追诉时效期限;而在捭阖公司最后一次行贿行为之后五年内,靖丰公司又实施行贿行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捭阖公司以及靖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在之前的单位行贿犯罪追诉期限以内,又实施新的单位行贿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前单位行贿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单位行贿犯罪之日起计算,故被告人徐某某的单位行贿犯罪均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故对被告人徐某某不适用缓刑。综合全案,本院基于上述法律条款,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昆山市靖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徐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13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玮审判员:包军人民陪审员:裘安华

书记员:陈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