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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胡斯救、胡斯辉等与英德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清英法民一初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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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斯救,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患者胡克友之子。原告胡斯辉,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患者胡克友之子。原告胡斯娟,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患者胡克友之女。原告胡斯报,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患者胡克友之子。原告胡斯轻,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患者胡克友之子。原告胡斯零,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松,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仁凯,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英德市中医院地址:英德市英城峰光路。法定代表人陈福全,院长委托代理人曾芳芳,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乃德,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胡斯救、胡斯辉、胡斯娟、胡斯报、胡斯轻、胡斯零诉被告英德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在2013年5月23日当庭申请对死者进行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本案的审理有待鉴定结论出具后才能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黄远梅

书记员:吴少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