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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勤学与刘建生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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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勤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建生,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胡勤学、刘建生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生已将义务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育学

书记员:柳少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