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庆国。被执行人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孟庆国与被执行人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悦代理审判员:赵永冰代理审判员:王海峰
书记员:刘美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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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孟庆国。被执行人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孟庆国与被执行人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悦代理审判员:赵永冰代理审判员:王海峰
书记员:刘美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