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金利,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文,男,1953年4月4日生,汉族,湖南电视剧制作中心职员,住湖南省。被执行人白山市八道江区东山采石场一矿。业主陈建军,男,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浑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金利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八道江区东山采石场一矿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浑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俊华审判员::吴永军审判员::金英龙
书记员::刁晓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