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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洪刚与洪雅县峨雅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洪执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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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洪刚,男,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职工,住洪雅县。被执行人洪雅县峨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法定代表人李东华,董事长。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09)洪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洪刚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执字第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松审判员:郑朝洪人民陪审员:周元恩

书记员:王志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