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洪桦,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源区。被执行人王强(白山市八道江区王强运输户负责人)、张美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洪桦与被执行人王强、张美英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白山劳人仲调字第2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俊华审判员::吴永军审判员::金英龙
书记员::刁晓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