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国初与被告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奉劳仲案字(2013)第43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国初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歇业,其名下财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另案正在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参与分配。截止2013年11月7日,被执行人宁波市泓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国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48000元,执行费6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7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玮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楼文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