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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前钰与奉化市森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2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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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袁前钰与被告奉化市森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总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仲案字(2013)第3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前钰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森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已关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袁前钰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森源工艺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奉化市森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袁前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3158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73.73元。现申请执行人袁前钰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4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蒋明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