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晓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生。被告申延付。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与被告申延付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伟
书记员:陈焕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