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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爱玲等五人与唐山德赛双丰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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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爱玲,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申请人王秀荣,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申请人付和媛,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申请人郭印中,男,1961年7月24号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申请人马玉民,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执行人唐山德赛双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执行的唐爱玲、王秀荣、付和媛、郭印中、马玉民诉唐山德赛双丰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207100元,及利息合计216455.74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郭继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