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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鹏与淄博高新区石桥康元医疗器械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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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区石桥康元医疗器械中心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其堂审判员:孙红艳审判员:王东升

书记员:苏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