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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庄伟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纺织品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汉执字第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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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庄伟,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纺织品总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北团结街**。

组织机构代码:22254117-9法定代表人杨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劳动争议一案,经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汉劳仲字第54号裁决书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即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1)为申请执行人申报补缴1993年元月至公司改制结束时的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费(公司应承担的部分费用);(2)支付因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按照改制方案确定的标准计发;(3)负担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于2005年11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陕执一民字第46-9号民事裁定书对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拍卖,并由汉中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竞买取得。对被执行人依据汉中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汉中市纺织品总公司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相关问题的批复》,对本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政策应以市人社部门审批的执行,安置职工所需费用由汉中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本院多次同双方当事人及华建公司协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积极为申请执行人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及失业保险费(应承担的部分);(2)被执行人配合协助汉中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因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具体时间等待汉中市国资委的批复后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1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张汉平审判员:赵汉宁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