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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韦柳余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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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韦柳余,女,壮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龙芯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后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3)6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龙芯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605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倩

书记员:胡信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