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樊洪贵与深圳市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4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樊洪贵,男。被执行人深圳市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中国有色大厦****。法定代表人严红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已经发生法律。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57143.63元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