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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良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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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良永,男,汉族,1982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庭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木潮。

申请执行人彭良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庭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24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459.7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庭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59.7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童琳琳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