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霞。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品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观城社区中路横坑河东工业区世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708383-6。
申请执行人彭霞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品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550、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币35295.6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等金融机构、国土局、证券公司、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彭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庆林审判员:蒋百友审判员:郑国雄
书记员:张巧婷(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