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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詹传萍等40人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观执字第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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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詹传萍等40人。

员工代表一:詹传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柱山乡草盘村**,身份证号码511202197********。员工代表二:刘运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台源镇砖塘村邹公塘组**,身份证号码4304211965********。员工代表三:梁丽艳,女,汉族,身身份证住址湖广西钦州市钦**大直镇富雄村委会屯仲村**,份证号码450703199004063343。被执行人威马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牛湖居委老村兴业路工业厂房**。法定代表人谢友元。申请执行人詹传萍等40人与被执行人威马拉链(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2)第192-2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币130287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等金融机构、国土局、证券公司、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詹传萍等40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庆林审判员:蒋百友审判员:郑国雄

书记员:张巧婷(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