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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茂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7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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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茂。被执行人深圳市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柏。

申请执行人王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3)17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5528.21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文举

书记员:陈春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